真假公章惹争议,法院一审裁决买卖合同有效

  发布时间:2017-08-01 15:59:07


    2017年7月27日,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对一起木材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缺席判决。

    原告程某与被告中建某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某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中建某公司在收到程某货物后半年内付清货款,逾期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在程某供了63万多元货物后,中建某公司仅支付了5万元货款.后于2014年8月25日双方进行了对账并达成还款协议,约定2014年末前付清货款,之后一直未履行。程某诉讼到法院,被告中建某公司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而在开庭中却辩称,该公司未有该项目部的公章,认为该公章是伪造的,不承认与程某有买卖合同关系,并认为程某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对被告在庭审中突袭提出的答辩意见,为公平起见,法庭决定给原告程某一定的举证期间,就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举证。在第二次开庭中,被告中建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程某在庭审中,举示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该项目部公章,该项目部经理经法庭通知亦承认了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并证明程某每年都向其主张权利。

    最终法庭认为中建某公司项目部是被告中建某公司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中建某公司承担,故原告程程主张由被告中建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8万余元的诉求,合法有据,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文章出处: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