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发布时间:2017-08-14 08:49:56


    近日,双鸭山林区人民法院,对在双鸭山市和双鸭山林区多次盗窃通信电缆案件进了公开审理及宣判,被告人颜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判一缓二刑罚。

    被告人颜某某于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共作案盗窃通信电缆25起,其中单独作案19起,伙同被告人田某某作案5起,伙同张某作案1起(另案处理)。被告人颜某某、田某某将盗得的通信电缆内部的铜线约2000市斤,以每市斤16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被告人刘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所盗窃的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合计46 885元,被告人田某某所参与盗窃的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合计10 003元,被告人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46 885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在庭审过程中,各阶段的庭审活动按照法定程序井然有序进行,庭审中围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重点庭审环节,环环相扣,一气呵成,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所展开了激烈辩论,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人均后悔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恶果,深感痛惜和忏悔,最终都认罪伏法。

    双鸭山林区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从重从快审结,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文章出处: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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