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国家重点保护的贵野生动物必须经由法律、法规公布

——以秦xx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09-07 09:24: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珍贵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的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系国家林业局1989年1月14日实施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规定保护的物种。

    案件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刑初字第15号(2015年5月12日)

    基本案情

    2011年秋天,被告人秦xx因为家庭困难,便产生了使用铁笼猎捕黑熊获取不当利益的想法。之后,秦xx用钢筋和电焊机自制了两个铁笼,使用摩托车将铁笼运输到五林洞林场73林班和青山经营所22林班安置好,并将一些小鱼放置在笼中做诱饵。2014年5月,放置在五林洞林场81林班的铁笼诱捕到一头黑熊。当秦xx发现时,黑熊身体已经腐烂,秦xx将还没有腐烂的黑熊熊掌割下来,以熊掌做抵押,从李xx处借款2万元人民币。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秦xx主动到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秦xx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黑熊熊掌四个,予以没收、销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秦xx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黑熊一只,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秦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xx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注释

    本案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黑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黑熊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捕、杀害3只属于情节严重;猎捕杀害5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秦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自制铁笼,诱捕一只黑熊,将黑熊四只熊掌割下,以熊掌做抵押,从他人处借款2万元人民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破坏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意见,法定刑期2头五年以下,确定三年起刑。被告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0%,立功从轻处罚20%,积极缴纳罚金从轻处罚10%,计算结果为14个月。宣告刑为一年二个月。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犯罪动机不恶劣、初犯、认罪态度好,可以适用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

        

第一审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程志远

代理审判员刘少华

人民陪审员  邵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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