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牵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局联合发布了《破坏森林资源几种常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是省林区中院在新时代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顺势之举;是满足林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回应林区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热切期待的开拓之措。
省林区中院立足林区审判实际,深入基层开展摸排调研,全面梳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召开全区法院环境资源犯罪审判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分析论证出台指导意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会同“四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并达成一致共识。
《指导意见》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彰显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多单位联动互动的丰硕成果,从以下四方面为侦查、检察、审判、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统一执行依据,确保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取得实效:
一是细化了《刑法》和《刑诉法》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领域的实施标准,完善了几种常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规定,充实了犯罪情节内容,使得环境资源犯罪执法依据更加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追诉缺口,保障了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二是强化了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构建严密的联合监管机制,形成了省林区中院与“四机关”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实施“常态化、制度化、联合化”配合协助的制度成果,有效凝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确保准确有效地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共同目标。
三是立足于经济科技发展带来的环境资源审判新规律、新现象的视角,更新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规范环境资源司法程序,统一裁判、执法尺度,有效避免因法律认识不统一、执法标准不统一带来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办案质量。
四是强调了对交叉犯罪等重点领域的侦查、起诉、审判,明确特殊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立案标准,完善环境资源案件检验鉴定的内容等,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认识模糊问题,增强了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能有效提升执法效能,提高诉讼效益,形成强有力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
牵头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是省林区中院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里程碑式的重要司法实践活动;是从刑事审判角度评判环境资源犯罪证据,探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刑事制裁力度研究与实践,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不断完善的系列举措之一,必将为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优势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有序治理生态环境,加快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