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李艳娜等4名同志荣记个人三等功的 决定

发布时间:2019-02-26 08:59:47


各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

    2018年,原兴隆林区基层法院科员李艳娜、原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科员尹相慧两名同志被抽调到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一年来,两名同志讲政治守规矩,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身心投入司法改革工作;勇于担当,努力学习钻研司改工作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注重团结协作,善于协调配合,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司法改革工作任务,赢得了省法院的高度认可。

林区中院监察室监察员黄大可同志业务精通,工作努力,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廉洁自律,作风优良,认真负责,敢于担当,有较强的纪检监察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科员王彬同志责任心和原则性强,处事公正客观,工作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各项财政制度,严格审核原始票据,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保密意识。以上2名同志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在2016——2018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中,连续三年被林区中院机关评为优秀公务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中院党组决定:分别给予原兴隆林区基层法院科员李艳娜、原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科员尹相慧、林区中院监察室监察员黄大可和林区中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科员王彬4名同志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林区中院希望,荣获记功奖励的4名同志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创佳绩。同时,号召全区法院干警以这4名同志为榜样,学习他们努力钻研、认真负责的拼搏精神和爱岗敬业、任劳任怨的奉献精神,立足岗位、恪尽职守、履职尽责,为全区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9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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