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末,时值高铁工程修建至苇河林业局万山林场附近,被告人王某以某劳务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苇河镇胜利1号大桥-胜利隧道进口段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王某未获得土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苇河林业局辖区内万山林场87林班9、10、14小班内雇佣钩机、工程车辆挖沙取土,将挖出的沙石运往施工方指定路段,施工过程中毁坏宜林地面积12 630平方米、有林地面积1 580平方米。经调查测算,被破坏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为80 535元人民币。
裁判要点
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受害单位苇河林业局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占用国有林地,挖沙取土,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的犯罪行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和林地原有植被,应当承担全部恢复费用。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赔偿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80 535元。
典型意义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创新性引入生态修复机制,将刑罚轻重与赔偿损失、环境资源修复相结合,将被告人对修复环境资源的付出程度视为其能否真诚悔罪的必要条件,促使被告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的法律义务,以此做为量刑的参考因素,很好地平衡了打击犯罪、修复环境、保障人权三者之间的尺度,展示了林区法院修复和保护环境资源的司法力量。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决被告人交纳的生态修复金交由受害单位苇河林业局受领,专项用于植树造林、“补植复绿”,恢复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由检察机关监督该款项的使用,这一经验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