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4日,高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年,即2014年至2016年期间,承包费1万元。2014年至2016年间该土地由高某实际耕种。后某林业局农业局将2014年、2015年大豆差价补贴款发放到王某卡中,高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未果引发纠纷。高某起诉请求王某给付2014年15.45亩大豆差价补贴款934.72元,2015年32.9亩大豆差价补贴款4305.62元,总计5240.34元。
裁判要点
本案是国有重点林区林地承包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大豆差价补贴款如何分配的问题,大豆差价补贴款是国家于2014年才开始给予大豆种植户的政策性惠民补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补贴款分配并无约定,诉前也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依照黑龙江省政府黑政发[2015]34号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财指(经)〔2016〕202号等政策规定,判决大豆差价补贴款分配给实际种植者。此案当事人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典型意义
国有重点林区不同于农村,现仅有部分林地能获得大豆、玉米等农作物和土地直补款等国家给予的补贴款项,而且有些还不是全额补贴款,上述补贴款如何分配在林区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此案是首例三级法院认可的补贴款分配案件,该生效裁决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法律性质和分配原则,具有一定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