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林区中院立案庭与通北林区基层法院齐心协力,通过多方工作将一件在中院立案庭申请再审的案件化解在复查程序中。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省了法院的司法资源,而且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林区中院立案庭受理的焦沛君不服通北林区基层法院(2011)北林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的申请再审案件,是一件人身损害赔偿追偿案件。原案原告赵金波因受雇为被告刘志江、关德庆打工时,意外被焦沛君驾驶的农田作业车辆挤伤,向通北林区基层法院起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刘志江、关德庆赔偿赵金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0,000元。案件审结后,刘志江、关德庆又向通北林区基层法院起诉焦沛君,要求焦沛君赔偿各项损失65,000元。经审理,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判令被告焦沛君承担二原告损失65,000元的70%责任即45,500元。判决后焦沛君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通北法院依法扣划了焦沛君劳务工资款和银行存款共计41,500元。焦沛君向林区中院申请再审。
林区中院受案后,办案人员认真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一定问题,遂向庭长和主管院长进行汇报。为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中院立案庭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后决定委托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就地对此案进行调解。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受委托后立即责成立案庭审判法官驱车前往北安市赵光农场找到再审申请人焦沛君开展调解工作。焦沛君称:我受雇为刘志江、关德庆打工,驾驶农田作业车辆是我的一项职责,我是在履行职务时意外将赵金波挤伤,所以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第一次调解赵金波与刘志江、关德庆纠纷时就应列我为当事人,法院却没有追加我为当事人,程序违法。为此,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审判法官没有就此放弃调解工作,回来后又向原案件主审人了解情况,证实焦沛君受雇为刘志江、关德庆打工,驾驶农田作业车辆确是其职务中的一项,但是焦沛君没有驾驶执照,伤者赵金波与焦沛君又是同乡关系。根据以上了解到的情况,通北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审判法官再次驱车北安找焦沛君,以案说法,向其说明在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给他人造成损害,是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况且伤者赵金波与其又是同乡,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通过近两个小时的促膝交谈,最后焦沛君表示:如果刘志江、关德庆能返还我30,000元钱,就同意调解。
在申请人焦沛君同意调解的基础上,通北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审判法官趁热打铁,当天邀请通北林业局主管土地的副局长和土地科的工作人员一同驱车赶到通北林业局南北河林场,找到刘志江、关德庆的代理人徐福强,向其讲解原审判令焦沛君承担70%的责任比例过高,同时向其释明再审的可能情况和作为外来企业绿河农场应更加注重企业声誉和对雇员的信誉,而不应在员工受伤赔偿问题上斤斤计较的道理。通过真诚的沟通交流和共同努力,代理人徐福强同意给焦沛君返回部分执行款,但认为返还30,000元太多。
立足于前期所做的大量调解工作,通北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审判法官于第二天将申请人焦沛君和被申请方代理人徐福强同时约至法院,用谈心的方式问及双方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合作的怎么样,焦、徐二人都争相表述当时关系处的如何如何融洽。审判法官趁势对二人讲:既然这样,希望你们双方都能念及旧情,互谅互让,不要再次对簿公堂,应该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二人为法官的真诚所打动,最后被申请方同意给申请人焦沛君返还24,900元,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握手言和,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