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三)

被告人王某君等14人特大盗伐、运输林木案

  发布时间:2019-06-12 14:15:43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君雇佣汲某某、王某名、王某明等13人在某林业局经营所48林班15、19等8个小班内,使用油锯盗伐并运输柞木、黑桦、枫桦、糠椴、榆树、落叶松、杨树等树种,木材合计立木蓄积187.877立方米,共计2111株,经鉴定王某君等人盗伐、运输林木的总价值为109 544元。某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要点

某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盗伐、运输林木数量巨大,后果严重,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主犯王某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48 150元;判处从犯汲某某、王某名、王某明等13名被告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共同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48 150元。宣判后,十四名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此案是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省公安厅定性的特大盗伐、运输林木案件。该案中多名被告人协同作案,为销售林木牟取不法利益,造成国有重点林区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盗伐、运输林木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盗伐、运输林木犯罪。林区法院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原则,将“谁破坏,谁修复”的司法理念落实到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在判决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令由其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既震慑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又有效地修复了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张鑫栋    

文章出处: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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