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1年8月28日至9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与他人(均已另案处理),陆续在某林业局林场施业区采集红松树塔子。在采集过程中,将够不着的塔子,用钩子钩折红松树头或用手撅树头来采。经核实受损红松树木2774株,其中本案被告人参与毁坏红松树头计300余株。经鉴定涉案被损红松树木在5年恢复期预计红松种子及林木损失总价值为188 292.70元。
裁判要点
某人民法院认为,以毁坏性手段在林区采摘林木果实,致使国家Ⅱ级裸子植物红松母树损毁,致使红松母树价值减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法(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八百元。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积极缴纳了罚金,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因采摘林木果实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情况在林区时有发生。林区对森林资源进行利用的承包合同很多,其中包括红松树木果实的采摘。涉案的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组织人员对承包区域进行全面性采摘红松树木果实时,应严格依照合同在不影响树木生长、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前提下规范性采摘。但是,本案中涉案人员在组织者的领导下,以毁坏性的手段大面积采摘红松果实,造成国家Ⅱ级裸子植物红松母树损毁和生态价值减少的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案的处理表明,林区百姓依据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也应当注意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否则会触及法律底线,因此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