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条例》内涵 助推林区跨越式发展

  发布时间:2012-08-24 09:17:02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给森工林区更好更快发展拓展了更宽阔的空间,也为林区审判机关服务森工林区发展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林区中院党组组织两级法院广大干警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和实质,进一步找准了定位,明确了方向,坚定了法院认真履行好党的事业忠实捍卫者、现代化大森工新森工建设的推动者、林业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合法利益的忠实维护者、“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忠实践行者的信心和决心,为林区经济社会的繁荣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助推森工林区实现跨越式发展。

    《条例》为林区审判机关服务现代化大森工新森工建设提出了新课题。《条例》规定“省森工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了森工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是具有社会职能、可以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社会组织,确立了我省森工林区的体制定位,为森工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有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林区审判机关依法协助、配合森工总局和林区各级行政组织依据《条例》履行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廓清了森工林区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关系,从根本上明晰了交叉行政、重复执法等问题,为森工林区在加快发展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合作共建,奠定了法理基础。同时也为林区审判机关履行审判(执行)职能、审理化解《条例》贯彻实施中出现的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矛盾纠纷提出了新要求。《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重点林区的建设,为国有重点林区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森工林区在全省的社会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我省森工林区的发展规划、投资渠道、发展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障碍问题,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法律规范。同时也为林区审判机关在推动和促进《条例》实施,营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投资环境,确保森工林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方面提出了新内容。《条例》多处明确规定森工林区在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的职能和管理权限,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授予了森工林区生态建设职能和经济管理权限,赋予了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权限,使林区的生态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都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中。同时也为林区审判机关在为森工林区贯彻实施《条例》,实施“四八四三”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四大体系、重点发展八大产业、加速实现四个转变,为林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提出了新希望。

    《条例》为林区审判机关服务现代化大森工新森工建设提供了新机遇。《条例》对森工林区的性质和职能进行了准确定位,为森工林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发展环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从法律法规文本上解决了交叉行政、重复执法等问题。为林区两级法院在《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依法解读、适用《条例》,公正审理辖区内出现的交叉行政、重复执法纠纷,全力维护《条例》赋予森工依法行政的职能等问题提供了新机遇。《条例》从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域、强化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对森工林区在生态保护上的基本任务和措施予以了充分明确,为森工更好地承担起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林区法院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在依法保护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打击涉林犯罪、确保林区社会稳定有序和谐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新机遇。《条例》从林区的区域性、社会性、综合性实际出发,遵循了森工林区发展的特殊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林区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为保障林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理基础。同时规定“将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享有平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足额得到国家通过特定方式给予的补贴和奖励”等,这些实质性的发展内涵都为林区两级法院加强自身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完善审判工作制度机制、提高服务森工发展大局的能力和回应广大林区职工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等方面提供了新机遇。《条例》对促进林地合作共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林地双方建立区域合作共建的协商机制,协商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供了法律规范。为林区法院在推动并促进林地合作共建、确保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快现代大森工新森工建设进程提供多种途径法律服务和多种形式司法保障方面提供了新机遇。

    《条例》为林区审判机关服务现代化大森工新森工建设部署了新任务。林区两级法院将在中院党组确定的未来五年“打基础、上水平、求发展、做贡献”发展思路的指导下,深刻领会《条例》内涵和实质,助推森工林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一是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贯彻,提高广大法院干警对森工林区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分析和牢牢把握《条例》赋予森工林区审判机关新的执法依据和审判职能。同时加强《宪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条例》内容的融会贯通,为贯彻执行好《条例》、助推森工林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要通过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在森工林区上下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全力打造“七大定位目标”、努力建设现代大森工新森工的伟大实践中,重新定位林区审判机关的地位和职责,找准审判机关服务森工林区“四八四三”发展战略的切入点,使干警在思想观念上从群众义务本位和审判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力本位和审判责任本位转变;在司法理念上从机械执法办案、追求法律效果向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良好效果转变。三是要结合森工林区贯彻实施《条例》对审判队伍素质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对两级法院广大干警业务能力和水平的培训,确保运用法律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司法调解能力和判决说理能力等四种审判能力不断提高、不断上水平。进一步加强审判质量管理,确保审判公正;加强审判效率管理,力争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判监督;加强审判层级管理,提高审判水平。努力打造一支自觉实践“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审判队伍,为贯彻执行好《条例》,助推森工林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战略安全、确保社会和谐、服务民生保障、推动林区经济建设等方面做出扎实有效的贡献!

责任编辑:王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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