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履行审判职能,为森工林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12-04-10 15:21:10



    森工总局党委确定的全面实施“四八四三”长远发展战略,为把森工建设成生态环境更加优良、产业实力更加雄厚、城镇特色更加突出、人民生活更加富足的新林区指明了工作目标。林区两级法院要紧紧围绕总局党委确定的工作目标,始终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之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不断增强为林区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意识,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切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森工林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深化“两为”理念,不断增强为森工林区实施“四八四三”发展战略服务的责任意识

    保发展、保和谐、保稳定、保总局党委工作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是林区审判机关的首要任务。林区两级法院要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深化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司法理念,围绕总局党委制定的“四八四三”发展战略规划,在工作目标上,突出服务和促进林区科学发展这一重点,确保工作导向和服务决策与总局党委各项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工作部署上,突出支持和配合总局党委、总局各项重大举措这一重点,特别是要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在促进和保障林区老工业基地改造、林区经济结构调整、生态战略保护以及林区小城镇建设等方面,重点投放审判资源,确保审判工作的着力点与总局党委整体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司法价值取向上,要突出以人为本,充分了解林区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尊重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审判实践与“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理念的一致性。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警始终牢记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内涵和本质,增强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我们的责任就是更好地服务森工林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更好地服务基层人民群众。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牢固树立平民意识,争做“平民法官”,从思想认识上强化林区审判机关为森工林区实施“四八四三”发展战略服务的责任意识。

    深入开展“创业、创新、创优”三创活动,在审判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提升林区法院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森工林区创新业、创大业、创伟业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健全能够反映办案质量好坏的审判质效考评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两级法院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为森工林区加快发展速度、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提供法律支撑。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意沟通制度和机制,创新司法为企、司法为民举措,维护公平正义,以林区法院、法庭、法官的优秀司法服务形象和精湛的司法作风、水平,为森工林区早日实现“四八四三”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

    二、深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为森工林区实施“四八四三”发展战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坚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林业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林区两级法院要坚持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和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金融、贪污、贿赂等破坏林区社会经济秩序犯罪,增强林区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依法维护好、保护好林区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特别是要积极协调配合林区公安、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打击涉林刑事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对符合公开审理条件的涉林刑事犯罪要到发案地公开审理、当庭宣判,扩大教育辐射面和涉林案件审判效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生态安全。

    坚持深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要强化刑事审判人员的宽严相济责任意识和证据裁判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切实做好附带民事调解、被害方安抚等矛盾化解工作,确保刑事案件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案结事了,全力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坚持涉林犯罪研究,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为从根本上减少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犯罪做贡献。要加强涉林犯罪学术研究工作,通过审理各类涉林刑事案件,深入研究涉林犯罪特点、种类、规律和涉林刑事犯罪法律适用、森林资源保护等问题,制定完善涉林法律问题咨询、服务、保障制度,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三、深化“调解优先”原则,进一步为森工林区实施“四八四三”发展战略营造和谐稳定的人文环境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紧紧围绕现代大森工、新森工建设需要,主动应对林区经济主体多样化、法人代表更迭快速化、经营项目交融化等复杂局面,妥善处理好森工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国企改制以及小城镇建设所引发的纠纷,以优质高效的司法审判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的有序进行。进一步坚持和深入开展“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有效延伸民商事审判为林区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职能。

    坚持以服判息诉为主线,有效化解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紧紧围绕林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热点问题,从保护林区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入手,把关爱、理解和体恤渗透民事审判工作之中,使到法院参与诉讼的群众感受到林区审判机关司法工作的公正、温暖和方便,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相邻关系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等纠纷,让林区广大群众体会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力促林区社会和谐。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林区总体目标,全面加强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和判前调解。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处分权和选择权,凸显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的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多做法律释明、辩法析理等工作,尽可能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加大审判法官学习、培训、工作交流力度,提高法律专业素养和文化修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调解方法与技巧,以适应林区广大职工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特别是对复杂疑难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院长、庭长要参与其中,不放过任何调解结案的机会。要探索做好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机制的衔接工作,尽快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息诉在一审。

    四、深化“监督、维护、协调”行政审判原则,进一步为森工林区实施“四八四三”发展战略营造和谐的行政执法环境

    严格适用行政许可法,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林区审判机关的司法监督权。坚持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林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保护。同时,围绕总局党委提出的生态建设战略,及时审查和执行好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非诉行政案件,有效促进林区生态建设的发展。

    依法调处各方面关系,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审判和解率。准确把握案件合法性审查与协调的关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协调工作。正确处理自愿撤诉与积极协调的关系,尽可能地为化解行政争议创造有利条件,促成行政争议双方和解。妥善解决撤诉与执行的关系,对于符合撤诉法定条件的,在确认当事人协议效力的同时,关注协议的履行,对义务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因毁约或者失信而导致循环诉讼。

    依法保护民生,认真落实省法院与省住建厅会签意见。在森工林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快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林区两级法院要担负起协助各林业局党委和林业局做好拆迁工作的宣传、协调等工作任务,主动探索拆迁工作的新方法、新机制,为林业局改善民生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献计献策,积极推进林区和谐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五、深化执行联动和协助机制,进一步为森工林区实施“四八四三”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以促进林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准确把握能动司法脉搏。要及时有效地执结森工林区内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生态建设、征地折迁、土地承包、环境整治等涉及经济发展的执行案件,确保森工系统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对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但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企业,坚持从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企业平稳发展的角度出发,谨慎适用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帮助企业渡过困难期。深入开展“送法到企,建言献策”活动,紧密联系林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提出防范经营风险建议,切实为企业发展树路标清路障,确保森工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健康运营。

    以和谐稳定为目标,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增强执行财产查控能力,提高执行效率。 加大对拒执者的惩治力度,全面挤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者的生存空间,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主动争取理解和支持,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增强自动履行和协助执行的自觉性,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挽回林业企业经济损失,活化林业企业资金,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以开展“无执行积案创建”活动为契机,营造良好执行环境。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进一步深化总局、各林业局支持,法院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执行联动和协助机制,发挥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的作用。探索执行威慑机制入场(厂)、入社区、入户工作,扩大执行信息获取范围,全力开展“无执行积案创建”活动,有效推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建立和完善。严密执行程序,优化职权配置,加强分权制约,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森工林区实施“四八四三”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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