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0-08-04 16:15:40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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