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公众互动平台
人民陪审
预约立案
法律文库
创先争优
法治论坛
法院文化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0-08-04 16:15:40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21751797
位访客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