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0-08-07 16:19:20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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