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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0-08-13 16:24:19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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