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0-08-14 16:25:15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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