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0-09-23 09:07:29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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