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0-10-19 09:22:38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