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0-11-19 15:13:07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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