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双桦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七旬老人盗窃案,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因盗窃数额小,被判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至16日期间,在双鸭山林业局青山居民委家属区附近的地里,共盗窃被害人姜某某种植的美国大榛子八次,共计51.5斤,经双鸭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价值共计408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15日、17日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三利商城附近销售自己盗窃所得的美国大榛子,共计9.5斤,销售金额48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敬禹罚金一千元。
经双桦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犯罪金额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已过七十岁、犯罪数额小、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