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必担责 法律权威不容欺

  发布时间:2021-01-08 17:12:59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虚假诉讼”这个词,所谓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是“诉讼公害”,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极大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和发展环境,必须严厉制裁和打击。东方红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涉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对涉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处罚。

袁某与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双方恶意串通,袁某利用伪造的收据、欠条及拆迁明细将张某、黑龙江省某林业局有限公司、双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多次作虚假陈述。在被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后,袁某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再次提供由张某出具的虚假的欠款确认书,导致该案被中院裁定指令审理。东方红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经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袁某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虽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袁某、张某的行为未构成虚假诉讼罪,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但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及庭审中袁某、张某自认原告在原审起诉时提供的收据的实际签署时间和内容是虚假的,二人自认在原审时原告所提供的收据、欠条及房屋拆迁户交付钥匙明细均系其提供的虚假证据,但其仍依据该虚假的收据及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系双方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采取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企图通过以上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法院依法当庭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鉴于本案存在民事虚假诉讼的情形,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袁某作出拘留10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对张某作出拘留5日,罚款2万元的处罚。袁某与张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和处罚决定。

近年来,民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是依法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威严场所,当事人却明知故犯,“碰瓷”法律,耍“小聪明”作虚假陈述,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东方红人民法院重拳整治虚假诉讼,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努力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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