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1-08-02 08:09:53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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