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公众互动平台
人民陪审
预约立案
法律文库
创先争优
法治论坛
法院文化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1-09-13 09:10:00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21771112
位访客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