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公众互动平台
人民陪审
预约立案
法律文库
创先争优
法治论坛
法院文化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1-09-26 13:21:03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21770620
位访客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