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1-11-29 08:37:28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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