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原、被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原、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最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原、被告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过程中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前后的登记资料。
二、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2、 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
3、 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境外自然人也可直接在立案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立案法官签名见证。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及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
1、 侵权纠纷,原告应提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还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及法医鉴定。
2、 合同纠纷,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
3、 劳动争议纠纷,应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及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法律文书复印件及仲裁机关已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给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回执原件。
四、证明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提交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归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以及其他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证据材料。
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六、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