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2-01-11 08:37:21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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