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2-01-14 08:31:05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