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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2-03-02 08:35:34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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