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2-04-12 10:17:12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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