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老大难问题,传统的送达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电子送达的出现,解决了一部分送达难问题。
绥阳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2021年末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由刘法官主审。该案纠纷源于2009年二被告经营菌包场雇佣原告建设菌房的二期工程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是绥阳人民法院辖区内居民,被告二人是夫妻关系,丈夫常年在外地,妻子在牡丹江居住生活。
该案件经过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后,经多次调解无效,于2022年3月末作出判决。因二被告均不在绥阳法院辖区内,给送达造成困难。于是绥阳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按当事人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邮件发出一二日后,牡丹江市突发疫情,导致发出的快递停滞在牡丹江地区不能正常投递。疫情来得突然,结束的日期也无法判断,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法院不能去直接送达,当事人也不能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停滞的快递使当事人十分焦急,也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
为了破解疫情影响下的送达难题,使当事人早日收到判决书,刘法官认真研究了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新规定,其中第九十条规定: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按照该条规定,刘法官在征得二被告同意后,借助人民法院送达平台,以电子送达方式向二被告送达了判决书,二被告成功接收,本案也顺利结案。
本次送达是绥阳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次成功使用人民法院送达平台以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既给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也给民事审判送达增加了新的选择。电子送达既能节约送达成本,又能提高送达效率,特别是在疫情影响下,有效解决了部分送达难问题,为审判质效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