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诺敏河人民法院沾河人民法庭协同绥北人民法院二龙山人民法庭、北安人民法庭成功执结一起执行积案。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霍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过程中,诺敏河人民法院沾河人民法庭依法对被执行人霍某在龙镇农场14队34栋1号732.68平方米房屋进行司法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因无人参加竞拍导致流拍,申请人范某某不同意补齐房屋差价款接收房屋。但向本院提出该房屋现由被执行人霍某的小叔子吴某无偿使用,法院应将吴某清出房屋,由被执行人霍某自行对外出租将租金交至法院偿还欠款,或由申请人范某某对外出租顶抵欠款。本院多次找案外人吴某某沟通协调,吴某某拒不搬出侵占的房屋。
2021年被执行人霍某在二龙山人民法庭将吴某某起诉,二龙山人民法庭判决吴某某搬出侵占霍某的房屋。判决生效后,二龙山法庭多次找被执行人吴某某要求其搬出侵占的房屋,种种原因、执行未果。2022年5月在三家法庭的协同执行下,顺利将吴某某清出非法占有的房屋,将房屋交付给霍某,被执行人霍某表示抓紧时间联系租户,将房屋出租或变卖,将房租款或变卖款交至诺敏河人民法院沾河法庭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