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不准”

发布时间:2022-06-22 16:10:48


一、不准漠视、损害群众利益,对待当事人冷横硬冲、推托 敷衍,或者吃拿卡要、收受回扣或提成。

二、不准有案不立、有诉(访)不理,或拖延立案、搞变通限制立案。

三、不准无视司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简单、粗暴、机械司法办案。

四、不准搞地方保护,或对不同市场主体采取选择性办案、差别性待遇、差异化处理。

五、不准随意延长、扣除、中止或变相延长审理期限,致使案件久拖不决、久调不判。

六、不准随意对案件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无端增加当事人讼累。

七、不准乱查封或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超期发放案款,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八、不准滥用强制措施或对符合解除强制措施条件的案件拖延办理,违规将相关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九、不准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或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违规“终本”。

十、不准违反“三个规定”干预司法,或违背司法良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责任编辑:孙艳芳    

文章出处:队伍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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