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消费观念、消费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如何教育未成年人合理消费、量入为出成为社会话题。近日,沿江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买卖合同纠纷,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了纠纷。
案情回顾
14岁的小刘看高年级同学骑电动车上学非常羡慕,就将母亲的手机偷拿出来,想通过扫码方式买一辆电动车。电动车店老板曲某因为他年龄较小,没有将电动车卖给他,并劝说小刘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但小刘并没有因此打消购买的念头,而是找了一位个子比较高的朋友小赵代为购买。小赵十分“讲义气”,虽然自己也才16岁,但是买车时谎称已经成年,并将假的身份证号码告知曲某用于登记。就这样,“熊孩子”小刘买到了心心念念的电动车。

小刘母亲李某当天通过支付记录发现小刘买电动车的行为,立刻带着孩子找曲某要求退货退款。曲某见到母子二人也产生了质疑,明明买电动车的是成年人小赵,怎么变成未成年人小刘了?而且电动车已有明显使用痕迹,影响二次销售,曲某不同意全额退款。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曲某诉至法院。

法官了解案情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开展“背对背”调解工作。法官首先对小刘明知自己未成年无法驾驶电动车,却偷拿母亲手机,找朋友欺骗店家代为购买电动车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教育批评,然后结合自身经验就日常如何正确与孩子沟通,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观问题对小刘的父母进行指导。随后,法官又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对曲某进行引导,释明未成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需经父母同意和认可,而小刘瞒着母亲,用母亲手机扫码支付购买电动车,母亲发现后要求店主退车退款的行为有法可依,也合情合理。经过法官的反复沟通协调,曲某同意返还大部分购车费用,小刘一家也将电动车交还给曲某,并撤诉,表示今后将加强对孩子的关心与教育,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小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动车的行为超过了自身的辨认识别能力。事后,其母亲向店主申请退货退款行为,表明了小刘的法定代理人对其购买电动车的法律行为不予追认,因此,小刘与曲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
近年来,消费渠道和移动支付的多样化,给人们消费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商家区分交易对象的难度。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尤其是网购后父母要求退款的事件频有发生。规范未成年人的不当消费行为,不仅需要父母加强监护、引导,还需要商家强化管理,认真核对购买者身份信息,必要时要求其家长陪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