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网购“采坑”?法官调解助解困

发布时间:2025-03-17 09:53:42


网上购物已成为人们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网购在给人们提供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陷阱。比如,有个别商家为获取更多利益,在销售商品时,采取夸大商品优势或隐瞒商品缺点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下单,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一起来看案例……

 

“法官,平台把钱退给我了!要不是你们,这钱肯定‘打水漂’了,谢谢你们!”近日,东方红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帮助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电商平台观看直播时,被一款宣称“月租3元,每月流量30G,通话每分钟0.25元,0.55元包邮到家”的号卡吸引。周某下单收货后,按照说明激活号卡,系统提示需要充值100元,周某以为充值的100元可以当作月租费,就按照提示完成了激活。可周某激活号卡后,系统提示还需要额外支付3元月租费才能使用,周某便按照提示又充值了3元钱,全部操作完后,这张号卡可以上网了,但周某发现这张卡不能接打电话,便联系了售后。售后客服告知周某这张卡是纯流量卡,不具备语音通话功能。


周某认为销售宣传中提到了“通话每分钟0.25元”,并没有说明这张卡只是流量卡,不具备语音通话功能,所以感觉自己下单是被诱导欺骗了,故要求店铺退货退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销售客服则以该卡已激活无法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了周某的退货、退款及赔偿请求。周某又找到了电商平台,平台客服称销售号卡的店铺因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原因被闭店整顿,所有商品均已下架。周某要求平台赔偿其损失,平台则认为周某应当与经营店铺协商。无奈之下,周某将电商平台和店铺诉至东方红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店铺和电商平台,但由于店铺已被闭店整顿,未能取得联系。联系上电商平台后,法官首先向其释法,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随后法官又耐心向电商平台说理,指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作为经营者,电商平台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在切实了解商品或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达成交易的判断,而不是采取隐瞒、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

经法官耐心组织调解,最终,周某与电商平台自愿达成和解,电商平台赔付了周某货款103元和增加赔偿的部分500元,共计603元,周某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示】

网络购物凭借其便捷性,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商家带来更广阔的盈利空间。但部分商家为获取更多利益,有时不惜采取非正当手段,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时,夸大或隐瞒商品质量、性能等,诱导消费者下单,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作为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如果实际收到的商品与商家展示及描述严重不符,可以先行与商家或平台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一定要妥善留存维权证据,例如同商家的聊天记录、购买记录、支付界面和购物页面的截图等,然后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正当手段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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