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法答网优秀咨询答疑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法答网释疑解惑交流、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效用,黑龙江省高院组织开展了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咨询答疑筛选活动。
近日,黑龙江省高院发布了《关于法答网优秀咨询答疑筛选结果的通报》。经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交叉互评、评选专家组复评和研究室审核,最终在征集的155个咨询答疑中选定10个为优秀咨询答疑,林区中院1个咨询答疑位列其中。
咨询问题: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残,因伤残产生的鉴定费和诉讼费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答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实践中,保险合同均约定由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内容,但通常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均为格式条款,依据上述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该合同内容,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保险人负担诉讼费、鉴定费,应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如未尽到告知义务,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时,诉讼费、鉴定费应当由哪个保险公司承担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为对社会公示的全国统一适用条款,不存在提示和说明义务问题,根据该条款规定,因伤残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承保交强险的公司承担。应审查投保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如未尽到告知义务,应由第三者商业险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咨询人:黄静 东方红人民法院行政庭
答疑专家:董春香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下一步,林区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有问题,找法答”理念,持续加强和规范法答网使用管理,充分挖掘法答网资源“富矿”,着力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高水平答疑有力促进审判质效综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