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绥阳林区基层法院工作,先后担任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工作,在民庭工作的十多年时间里,我参与了很多纠纷和矛盾的解决,理解当事人起诉时焦虑的心情,诉讼中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期许,看到了纠纷解决后他们脸上露出的满意笑容。虽然我现在因为工作原因离开了民庭,但有一件案件使我每每想起,都倍感欣慰。这是一件雇佣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孙某某是一名农民,在受雇佣期间受到伤害,因得不到赔偿起诉到我院,在我们的帮助下拿到了赔偿款。下面让我讲述一下他的故事。
受害求诉路上的焦虑
2007年4月,原告孙某某,一个林口县龙爪镇泉眼村的农民,为了贴补家用,外出打工来到绥阳林业局,受被告吴某某雇佣为其从事拆迁工作,在拆除房屋时身体受到伤害,造成腰椎体骨折,伤后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吴某某支付一些医疗费用后便不再赔偿。经与被告吴某某多次协商,吴某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聘请了一名律师,经该律师调查,拆迁合同系绥阳林业局与哈尔滨某拆迁公司签订,故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吴某某与哈尔滨某拆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二次手术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0770.49元。
风雪送达路上的困难
案件受理后,得知原告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急需赔偿金进行后续治疗,为尽早向被告哈尔滨某拆迁公司送达,我与乔法官不顾感冒发烧,冒着风雪坐火车前往哈尔滨,几经周折与被告公司经理联系上,经过两次倒车找到被告公司的住所地。见到被告公司经理后,他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国外,其公司在绥阳没有拆迁项目,不同意接收相关材料和签字。经过我们多次解释,他才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后在相关材料上签字。但在我们为其作举证指导时提出异议,他根本不认识王某某,该公司也从未委托或授权王某某与绥阳林业局签订过拆迁协议或合同,称王某某所持的本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的名章及公章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公章不符。也不认识本案另一被告吴某某。对此异议,我们要求哈尔滨某拆迁公司举证证明。
艰辛维权路上的希望
送达回来后,我们便将哈尔滨某拆迁公司的异议情况告知了原告孙某某,孙某某表示他只认识吴某某,是吴某某雇佣他拆迁受伤的,其他的事情他也不知道。在向被告吴某某求证时,却发现已无法联系上他。后经原告孙某某申请,哈尔滨某拆迁公司同意,我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印章做了比对鉴定,经鉴定,两枚印章明显不符。双方当事人及我们迅速将此情况报告给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经过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调查得知,被告王某某系冒用哈尔滨某拆迁公司名义与绥阳林业局签订了拆除房屋协议书,名章及印章是其伪造的。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某某申请追加王某某为本案被告,我院依法予以追加。
调解赔偿路上的满意
终于找到真正的雇主了,但被告王某某因面临刑事处罚,不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害,而另一被告吴某某又无法联系上,虽然案件有了眉目,但调解赔偿却陷入了困境。但是我们并没有灰心,经过多次做被告王某某的调解工作,并通过吴某某的亲属找到吴某某,经与其进行多次交谈,又与原告孙某某进行多次沟通,最后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某、吴某某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60000元,原告孙某某放弃对被告哈尔滨某拆迁公司的赔偿请求。在调解协议书签订当场,二被告全额给付了赔偿金。
几经波折,原告孙某某终于拿到了损害赔偿金,可以进行后续治疗了,这个纯朴善良的农民露出了开心的笑容,一个劲地说我的事情让你们费心了,你们可帮我解决了大问题,我们全家都很感谢你们,林区法官是好样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