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区中院行政审判庭主动走访总局行政部门为《条例》贯彻实施提供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13-06-05 10:16:26


    2013年5月13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主动到森工总局法制办、社保局等部门进行走访、调研,了解《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对总局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产生的影响和带来的变化,并就此进行磋商,为今后法院行政审判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做好准备。通过走访了解到,《条例》实施后森工系统正采取分类推进的方式,进行行政机构的理顺和职能对接工作。同时,还通过推进森工小城镇综合行政执法等一系列办法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随着总局和林业局行政执法权的明确,今后林区行政诉讼案件在数量上会有所增加,案件类型更趋复杂,《条例》将成为林区法院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

    对此,林区中院行政审判庭于走访后对全区法院当前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一是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深刻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二是在各林业局职能部门进行理顺和对接的过渡阶段,加强与林业局的联系,对各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范围做到心中有数;三是长期无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法院,不仅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还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学习,做到防微杜渐,更要杜绝以无案件为由敷衍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此次走访和调研,是林区两级法院落实林区中院党组确立的“打基础、上水平、求发展、做贡献”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中院近期开展的“准确把握法院服务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定位要求、积极服务总局党委确定的‘四八四三’发展战略”活动主要工作之一。中院审判业务部门将会逐步加大和总局有关部门的走访互动力度,进一步发挥法院服务维稳的工作职能。

责任编辑:王 亮    

文章出处:林区中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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