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三个月的艰辛工作,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以刘某、杜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四人为原告分别提起的诉爱华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原告原均在被告尚志市爱华木业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月23日,因该公司锅炉不符合安全规定,在燃烧时突然发生爆炸,将正在锅炉房内休息的四原告炸伤,导致四人全身多处深度烫伤,经医院抢救治疗131天出院。出院后,四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给付二次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合计126万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2011年5月,四原告分别以爱华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为由起诉到尚志市人民法院。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尚志市人民法院遂将此四案移送至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及时立案受理。
因案情复杂、标的大、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相应加大。四原告因未在较短时间内拿到赔偿款,情绪十分激动,在法院开庭审理条件尚未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强烈要求开庭审理,并在受理案件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3次去省委、省政府、森工总局和林业局上访,并多次到被告公司拉电闸,负面影响极大。省信访局、林业局党委、林业局和林区中院对此案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关注。林业局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该院主要领导亲自到哈市接访,主管院长多次到省信访局、林区中院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案件主办法官认真疏理证据材料、逐一辨析争议焦点,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息访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赢得了原、被告对法院工作的理解。由于被告在全额支付四原告的住院费用后,公司经营活动陷入了困境,已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四原告的请求标的。该院院长、副院长亲自分别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希望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民庭庭长先后三次到省司法鉴定机构,咨询鉴定专家是否能够提前做出鉴定。由于四原告的伤情治疗尚未终结,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对赔偿的二次医疗费用标准及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等各项费用均无法判定,审判工作一度无法深入。为了让四原告能得到及时赔偿,该院领导、庭长、主审法官先后30余次找到原、被告,释法析理,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正是在大量的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苦口婆心的调解工作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有了清醒的认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四原告共计获得赔偿款70余万元。
这四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但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积怨,使四原告及时得到了二次治疗的费用,同时,也缓解了爱华木业有限公司资金短缺的困境,公司得以正常运转。更重要的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林区法院和林区法官爱民、亲民、为民情怀,展现了林区法院和林区法官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风采,彰显了林区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公平保护各种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的执法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