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战略部署,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立足维护生态安全使命,积极发挥审判职能,按照森工总局党委的要求,自2014年11月底为始,开展了以“维护生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为主旨的“绿剑”行动。
截止目前,全省林区法院系统共受理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各类涉林犯罪案件95件,177人,判决结案69件,判处122人。判处实刑37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3人。适用非监禁刑85人,占69.67%。依法追回被侵占林地4417亩,收缴违法木材2800余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绿剑”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此次专项打击行动中,全省林区两级法院紧紧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履行公正司法第一责任,依法公正高效打击各类涉林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促进黑龙江省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一是适时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涉林犯罪指导意见》。省林区中院早在2013年即组织开展涉林犯罪专题调研,并于同年召开了由省林区中院、省检察院林区分院、省林业公安局及16个基层法院参加的涉林犯罪案件研讨会,制定出台了《涉林案件规范化量刑标准(讨论稿)》、《涉林重点案件、涉侵财案件罚金刑适用规范化意见(讨论稿)》、《涉林重点案件适用缓刑规范化意见(讨论稿)》等一系列指导意见,为最终制定涉林案件量刑规范性文件,严厉打击涉林犯罪,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奠定了基础。经过近一年的探索与实践,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正式出台了《黑龙江省林区法院系统关于依法惩治涉林犯罪指导意见》并下发全区法院实行,为进一步规范审理涉林犯罪案件提供了制度依据。二是积极构建“打防”并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按照省委政法委、总局党委政法委关于构建“打防”并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要求,省林区中院坚持从“单一打击”向“综合治理”转变,全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触角,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林区创建活动,引导林区社会提高自我管理和调节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两级法院就拟判处非监禁刑的案犯监管问题,与当地政法委、司法局等行政机关召开协调会23次,对42件案件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适用意见。并充分听取、借鉴司法行政机关评估意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判处非监禁刑案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消除社会对立面,促进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这一类凸显案件,两级法院在宣判的同时,主动向当地林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共计22份,与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流转监管、复植,坚决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复犯罪行为,切实起到震慑犯罪、保护生态安全的作用。三是结合实际创新开展法治理念教育。针对部分林区百姓仍存有靠山吃山的陈旧观念,省林区中院在严厉打击涉林刑事犯罪的同时,还结合林区实际,身体力行创新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林区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知识。省林区中院制作了《正义坚守绿色使命》、《铸造天平正能量,维护林地生命线》两部专题片,在23个林业局有线电视网络滚动播出,唤醒林区职工群众依法有序使用林地、湿地资源意识,杜绝非法开发、开垦乱象。两级法院还与当地林政、资源等部门联动,设立法律咨询台,印发宣传画册,组织“巡回法庭”法制讲座,开展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积极宣传《森林法》、《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司法实践中,适时组织法官进社区、进学校、进林场、进工地、进工棚,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以案讲法、专项普法活动60余次。
目前,经过“绿剑”行动的开展,涉林犯罪案件频发、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特别是随着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涉林犯罪的“富有林区特色”体制机制的有效探索和日趋完善,林区百姓依法保护林地、严守生态红线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