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姜某某的父亲走失,被告为寻找其父亲到处张贴寻人启事,寻人启事上承诺提供有价值线索家属酬谢1万元。下午,原告到自家玉米地里拔草,在拔草过程中发现地里有一具尸体,并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通过联系找到了被告。
庭审过程:原告因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酬金1万元起诉被告。被告在庭审中辩解说悬赏广告上声明是向自己提供有价值线索,才给付酬金。原告找到其父亲没有给自己打电话,而是向派出所报了案,自己是通过派出所找到的,并且已经是尸体,因此既没有向自己提供线索也没有价值,所以不应当给付任何酬金。
处理结果:一审认为被告张贴悬赏广告的方式是向不特定的人发表声明,目的是为寻找其走失的父亲。而原告在自家玉米地里发现被告父亲的尸体,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而被告通过公安机关的通知现场辨认顺利找到了其父亲这一行为,客观上促成了被告找到其父亲目的实现。因调解被告给付原告8000元未达成,因此一审只能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酬金1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了一审的调解方案,被告给付原告酬金8000元。
案件小结:悬赏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为目的,行为人实现了悬赏中特定的行为,悬赏目的也当然实现,就应当按照约定给付酬金。一审通过法的价值判断,维护了法的秩序和正义价值,当事人即使不服上诉,也无功而返,这充分证明了法律具有的公正力量和神圣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