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8日17时50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黑CB1963号轿车,沿柴河林业局84荒沟电站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迟喜双山庄西282.6米处,与原告父亲董某某无号牌豪爵牌125刑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父亲董某某头部受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无责任,董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就赔偿问题经交警队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王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抢救费、殡仪馆遗体冷藏存放费、交通费、丧葬费、财产损失费、摩托车痕迹鉴定费等合计17,427.15元;2、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丧葬费,合计12,100元;3、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总计39 527.15元;4、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被告王某某提出反诉,要求被告董宏伟和白金玲赔偿其维修车辆的损失2,000元。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王某某和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法官讲法喻礼,讲情说义,二原告接受了其父亲董某某应负全责的现实,对被告王某某也没有了怨气。被告为了要二原告的一个态度,表示修车费象征性的赔偿“1元钱”就行。二原告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向被告王某某赔偿50元,案件受理费均由二原告负担。当原告将50元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给付被告王某某时,王某某却一分钱也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