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6-07-12 09:13:29


    7月6日上午,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对一起在林区有较大影响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宣判,4名被告人王勇、徐志军、李雪、杨辉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十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至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勇与徐志军(湖南人)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相识。2015年9月,王勇在东莞市与徐志军商定共同回黑龙江贩卖毒品后,二人将徐志军的出租车做抵押贷款人民币19 000元。2015年9月25日王勇用此款中的16 000余元在东莞购买了两袋冰毒(甲基苯丙胺)共200克,让徐志军将毒品装在一个拉杆箱内以包裹的形式通过物流公司从东莞发往哈尔滨,二人随后乘飞机从深圳飞抵哈尔滨,然后于10月2日回到通北林业局入住某宾馆。10月6日,哈市一名出租车司机李某某受王勇委托以他人身份证接收包裹并开车送到通北林业局。当天下午,王勇在宾馆约见被告人李雪,二人共同吸食冰毒后,经协商,李雪同意以20 000元价格购买100克冰毒。李雪离开宾馆后联系杨辉,并与杨辉商定二人各自出资10 000元共同购买100克冰毒,由杨辉负责出售冰毒。10月7号,李雪按照约定在通北镇铁路道口附近将20 000元交给王勇购得一袋冰毒,杨辉在其家中将部分冰毒分装成重量不等的若干小袋,并与李雪商定卖回本钱后剩余均分。王勇和徐志军手中的另外一袋冰毒中的一小部分被王勇和其朋友共同吸食,剩余冰毒在徐志军得知事情败露后被其倒入宾馆洗手间下水道内销毁。案发后,四人先后被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鉴定,四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净重为92.7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8%。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勇、徐志军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明知的情况下将200克甲基苯丙胺从东莞市通过物流公司发送至哈尔滨,又委托他人代取后送至通北,并将其中的92.7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鉴于二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雪、杨辉事前商议,以贩卖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92.77克,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全案,被告人李雪、杨辉为贩卖购买毒品后,毒品尚未被卖出流向市场即被公安机关发现查获,社会危害较小;案发后因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使得被告人王勇、徐志军能及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存放在被告人徐志军手中的另外一包毒品在其得知被告人王勇被抓后被其销毁,使得剩余毒品没有被再行贩卖流入市场,也没有被他人吸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依法可对被告人李雪、杨辉减轻处罚。据此,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勇、徐志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雪、杨辉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2.77克依法予以没收。

    【相关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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