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一位外表文静、言语简洁、做事果断的青年女法官,在民事审判工作上为当事人解决了许多难题,平时言语简洁的她每每遇到当事人时,话语就会变得滔滔不绝,这是她为了尽可能的平息双方的纷争,使案件真正达到案结事了而做出的努力。这也正体现出她热爱审判事业的一片赤诚之心。
在思想上,她始终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深刻认识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在审判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并积极贯彻于日常工作之中,在平凡而又光荣的法官职业中,实现着自己作为一名党员法官的价值。她就是我院民一庭副庭长芦颖。
芦颖办案能力强,对承办的每一案件都能认真阅卷,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参阅大量法律书籍,仔细考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根据自己多年来的办案经验,真正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质量负责,她在审理案件时注重发挥案件调解功能对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作用,努力提高服判息诉率,减少信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开庭时,她十分擅长庭审技巧的运用,善于理清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并能准确的归纳出争议焦点。运用法官的释明权,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庭审效率。
她办理的所有案件均无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无超审限案件、无延长审限案件,无因案件质量瑕疵和过错引发缠诉上访问题。2015年共结案22件。评查案件31件。按照院里安排为法官协会评审论文8篇,为研究室评审案例21件。日常工作中,作为支部委员的她协助支部书记为支部服务。作为监察员协助监察部门开展廉政监察工作。在立案大厅信访接待2个月。2015年她撰写的案例分析《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林区法院专刊刊登,获全省林区法院系统一等奖,并荣获了2015年度全省林区法院系统办案标兵的称号。她也曾荣获过全省优秀法官、全省森工系统优秀青年岗位能手、中院机关优秀法官、优秀公务员、先进个人等等荣誉称号。她撰写的论文曾获得过“东北法治论坛”学术论文三等奖。除了主审案件,庭里几乎80%的案件均由她担任审判长,与其他法官一起对案件把关。对基层法院的上请案件,她也是认真与庭里的同事共同研究,给基层院予以答复,使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有所提高。此外她还负责庭里的案件流程工作,加班加点成了她的家常便饭。
她曾审理过一起一审案件,原告某某林业局与被告穆棱市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这起案件在当地影响很大,因为这是一份已经签订了近十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被告多年来一直没有全额支付合同价款,给林业局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林业局想要回厂房和土地给当地的孩子们建小学,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林业局诉至法院。而被告在当地亦是小有名气的私营企业,为林业局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且已经在土地上建了房,对原有房产也进行了翻修,被告又把与林业局的其他纠纷都掺杂到本案当中,使调解难度增大。林业局是否能要回房屋和土地或是合同价款直接影响当地百姓利益,百姓们亦在观望此案的处理结果。芦颖接到案件后,一次次地给当事人打电话,一次次地沟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讲明利害关系,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给了林区百姓一个满意的答案。在原告大庆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和原告海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白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她同样多次到当地了解案件情况,耐心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当事人撤回了起诉。在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黑龙江省绥棱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她采取了多种调解方式,虽然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对该判决心服口服,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审判工作中,芦颖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积极从理论上进行总结、回顾,对自己经手的每一类案件都能形成独到的见解,并以这些在业务学习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理论成果指导日常的办案实践,从而完成了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她踏实沉稳的工作作风、勤勉敬业的工作精神,婉约又不失严谨的性格、耐心又不失原则的态度,为她在百姓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十几年的审判工作生涯,让她完成了由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向知性女法官的华丽蜕变,十几年来,她收获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获得了领导、同志们的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她将继续前行,继续为法院的审判工作谱写华美的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