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用足用好各项执行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实体权益

  发布时间:2017-04-07 14:57:39



4月7日上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黑龙江日报、东北网、黑龙江法制报、森工要闻和黑龙江林业报等媒体记者莅临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由林区中院政治部副主任刘金梅同志主持


林区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井玉亭同志作主旨发布


林区中院执行局执行员何万斗发布了四起借力网络查控、适用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圆满完成执结任务的典型案例


林区中院执行局执行员孙健发布了四起保护弱势群体权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典型案例

    4月7日上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新闻媒体通报林区法院践行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庄严承诺,一年来用足用好各项执行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实体权益的情况。黑龙江日报、东北网、黑龙江法制报、森工要闻和黑龙江林业报等媒体记者莅临新闻发布会,对林区法院执行工作给予了热情关注。林区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井玉亭同志作主旨发布。

    继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庄严承诺后,一年来,林区法院的强力化解执行难工作,在以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大伟任组长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正确领导下,坚持与工商管理、银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单位司法联动,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挤压其生存空间,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共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853人次,运用网络查控系统成功执结案件400余件,占结案总数的80%。积极联合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力量,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打造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光荣、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必受惩处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对1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处以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有效地震慑了涉嫌拒执罪被执行人,有4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主动履行了义务,并促进了一批类似执行案件的如期执结。充分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对具体案件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土地、房产等财产情况反复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仅春节前夕两个月时间,就司法拘留2人,达成和解即时履行10件,被执行人慑于压力主动履行执行款5件。紧密联系林业辖区执行案件标的小、涉及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问题较为普遍的实际情况,在全力推进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同时,着重加大对弱势群体、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力度,想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执结此类案件,共执结16起,切实维护了50余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是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战之年、初见成效之年,也是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关键之年。为确保在关键之年取得关键性突破,林区法院将进一步积极推进执行机制改革,实现审执分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进一步提升执行干警的整体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思想过硬、业务精通、品质优良、作风清廉的执行队伍,努力实现“四个基本”,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的问题基本解决;无财产案件标准不清、结案随意、执行不力的问题基本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等问题基本解决;全社会不理解、不尊重、不协助执行的问题基本解决,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实体权益。

    此次新闻发布会,还发布了8起典型案例,由林区中院执行局执行员何万斗发布了四起借力网络查控、适用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圆满完成执结任务的典型案例;孙健发布了四起保护弱势群体权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化解执行难专题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关于被执行人何某与申请执行人龙某身体权纠纷案。经一审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二审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裁判,判令被告赔偿龙某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何某未按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龙某多次索要无果,龙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何某给付2万元后,约定分期履行剩余赔偿款。后何某下落不明,一审法院执行干警6次往返鸡西、牡丹江、密山地区,多方查找未果。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期间,一审法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的联合文件精神,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进行依法制裁,并协调公安机关予以侦查。2015年8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拒执犯罪在鸡西市将被执行人何某拘留,并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执行人家属积极履行了全部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利息。鉴于被执行人家属积极赔偿等情节,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

    这是林区法院第一例适用拒执罪的典型案例,有力地震慑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行为,为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借鉴,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案例二:

    关于冯某、梁某等30人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服一审法院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09)鹤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一、维持(2009)鹤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萝北新鹤经贸有限公司、新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变更(2009)鹤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冯某、梁某等30人机械设备款2 794 0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为“上诉人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被上诉人冯开君、梁素环等30人机械设备款2 514 6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立即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结果一无所获;到被执行人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去楼空,没有任何消息;到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调档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一审法院远赴杭州,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新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信誉良好,遂开始对各大商业银行进行查询,当查询到50多家银行后,终于查询到新洲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597,000元,当即冻结,随即向被执行人新洲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新洲集团有限公司态度相当强硬、表示不理解,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该笔债务的情况,林区法院执行员耐心解释释明,并就相关法律知识予以解读,直到新洲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接受。一审法院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高法执异批字第19号函将新洲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597,000元扣划至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账户。6月5日,在院党组的主持下,统一向冯某、梁某等30人发放执行款。6月25日冯某等代表向法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充分表达了对鹤北林区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

案例三:

    关于执行申请人朱某申请执行曲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曲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当月来该院接待室配合执行局调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询问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曲某涉案中的电动车并非其本人所有,同时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土地,也没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以执行,案件陷入中止状态。当该局定期梳理未结案件信息时,就该案再次调查曲某的财产状况,发现其电话不通,已经下落不明,存在躲债的意图,虽经林区中院执行局多方查找及与公安机关配合查找,一直未能查到其下落。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于2016年12月决定,将曲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加以网上发布。2017年1月,一审法院执行局联络上被执行人的兄长,向其耐心细致地解读了纳入失信名单库的后果和不利影响,及依法适用拒执罪入刑的严重情形,被执行人兄长当日决定替被执行人缴纳欠付的执行款,消除影响。

    这起案外人替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案件圆满结案,使更多的社会群众看到新形势下法院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每一个执行案件都不放松的坚决态度。

案例四: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初某人格权纠纷案。经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判决,初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5,199.38元。到期,初某未履行,王某申请该院执行。该院执行局利用司法查控系统,查找到被执行人在某银行有存款30,095元,遂及时制作并向该行送达冻结裁定。被执行人得知情况后,当即交付所有执行款及利息、执行费用,使得案件在立案七日内完全执结。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多种举措攻克“执行难’这一顽疾,使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如虎添翼,一批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却故意逃避的案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大大缩短了执行时限,在切实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有效提升了司法威信和公信力,赢回了当事人的信任。

案例五:

    关于郭某与贺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该案判决于2017年1月份生效,贺某拒不履行义务,郭某无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已是80岁高龄,无生活来源,且体弱多病,因与儿子贺某产生家庭纠纷,贺某迟迟不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赡养义务。为让老人过个安心的新春佳节,一审法院执行干警顶风冒雪,驱车100多公里崎岖山路,于腊月27赶到被执行人家中,对贺某宣讲法律规定,从法理、亲情、道德修养多个角度讲明利害关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贺某意识到自己消极执行将产生的不利后果,主动履行了赡养费给付义务。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不因案情简单而怠于行动、不因标的小而惰于执法的司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集中体现了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特点和执行干警的为民、亲民、利民情怀。

案例六:

    关于吴某与黄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9年3月13日18时许,黄某到吴某开的小卖店买花生米,趁吴某秤花生米之际走到其身后,用水果刀捅了吴某下巴一刀并向其索钱。吴某与黄某撕扯并大声呼喊,黄某又朝吴某面部连续捅了20余刀,造成吴某双眼球破裂,吴某因伤势严重从苇河林业地区职工医院转到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30天。但经司法鉴定和精神疾病鉴定,黄某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经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判决,由黄某的妻子即黄某监护人孙某赔偿原告吴某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9,235.46元。此后,因孙某多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吴某无奈,于2012年1月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黄某的母亲即其新的监护人沟通协商,其母亲同意每年支付吴某赔偿款3600元,至今共给付吴某赔偿款17,400元。

    申请执行人吴某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加之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致使其负债累累,且由于居住地离黄某家太近,只得出去租房。更不幸的是,其女儿六岁时,丈夫因车祸去逝,现母女俩相依为命,生活难以为继。而被执行人黄某,其母亲已经70多岁,还要抚养黄某14岁的女儿,生活同样困难。鉴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苇河林区基层法院积极与林业局党委政法委、森工总局政法委沟通协商,为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司法救济8万元,彰显了林区法院保障弱势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

案例七:

    关于李某申请执行张某、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北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通林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7,106.09元、被告孟某赔偿原告李某8,706.09元;二、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李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张某一次性将其应承担的赔偿款付清后,不再追究其连带责任。张某按约定即时履行了给付义务。可是当办案人找到另一被执行人孟某时,却发现了一大难题:孟某无职业、同时是结肠癌患者,已经负债累累,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是一位82岁高龄的老人,交通肇事造成的腿伤尚未痊愈,亟待后续治疗。这样的案件,如果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某的合法权益必将无法得到保护。办案人多次做申请人的工作,李某的态度开始缓和,将赔偿款让到6,000元。法院又做被执行人孟某的工作,其承诺3天之内将6,000元钱送到法院。可是,13天过去了,孟某把给在外地上学的孩子的生活费都凑上了,只凑够3,500元钱。他的妻子因失去了对生活的希望到法院起诉离婚。办案人屡次与被执行人的两个叔叔沟通,请他们伸出援助之手,也没有成功。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措施,退回李某全部诉讼费用、免收执行费,仍不足的1316元,由办案法官为其无息垫付,使此案最终得到有效执结。同时,法院没有放弃对被执行人孟某的帮助,在得知其符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却没有办理的情况后,及时与林业局领导沟通,特事特办,为其开通绿色通道,递交了申报材料,这一行动也使被执行人孟某的妻子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及时撤回离婚诉讼,重圆一个三口之家。法院赢得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一致好评。

案例八:

    关于李某申请执行五常市山河灌区管理站、五常市水务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2015年5月18日,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接受上级法院委托,受理李某依据(1999)黑经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五常市山河灌区管理站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该案所依据执行的判决书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经哈尔滨市中院等多个法院执行,已历时14年,期间申请人多次到北京上访。作为被执行人的五常市山河灌区管理站已经不存在了。原执行法院曾对五常市山河灌区管理站的资产做了评估、拍卖的处理,原执行法院认为已穷尽执行措施而对该案做了终结处理。启动本次执行是在撤销原终结裁定后进行的。可想而知,该案的执行难度相当大。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长带队赴五常市本地调查了解情况,调查中发现五常市山河灌区管理站并不是由其自身申请撤销或因其破产等因素导致撤销,而是由五常市水务局请示五常市人民政府以2008年7月15日文件决定撤销的。依据这一事实,绥棱法院依法追加五常市水务局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主体。并迅速将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送达五常市水务局,对五常市水务局资产进行调查,根据案件标的及迟延履行利息对其所有的存款予以冻结。五常市水务局不服追加裁定,向省林区中院提出复议,省林区中院裁定该院裁定书合法生效。至此,五常市水务局只得面对现实承担相应责任,主动找到执行法院,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1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由五常市水务局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人民150万元并即时给付,至此一件历时16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圆满执结。使申请人16年前的一纸判决终于得到了实体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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