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2刑初6号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迎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xx派出所,住黑龙江省xx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8日被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由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曙光边防派出所执行。
法定代理人夏某,与被告人夏某某系父女关系,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头镇虎头村。
辩护人刘培靖,男,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守珍、代理审判员:卢文华、邢圆圆。
审结时间:2016年4月7日。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夏某某召集甄某在自己经营的健康之美瘦身美体中心二楼东侧吸食冰毒。8月31日,夏某某再次召集甄某、韩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健康之美瘦身美体中心二楼吸食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夏某某于2015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虎林市抓获。
被告人夏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刘培靖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夏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夏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她非主动联系召集或组织容留他人吸毒,吸毒次数少,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没有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建议法庭综合夏某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甄某到被告人夏某某经营的健康之美瘦身美体中心二楼东侧吸食冰毒。同年8月31日,甄某、韩某某再次在夏某某经营的健康之美瘦身美体中心二楼吸食冰毒。夏某某于2015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虎林市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夏某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
2.案件来源证实,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来源。
3.抓获经过证实,夏某某的到案经过。
4.尿液检测板对尿液检测的照片证实,夏某某尿样呈阳性。
5.虎林市公安局说明证实,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由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比较适宜。
(二)证人证言
1. 证人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8日甄某在夏某某的店里与赵华争吵后,其与夏某某共同吸食冰毒的事实经过。8月31日甄某和韩某某到夏某某店里三人共同吸食冰毒的事实经过。
2. 证人赵华证言证实,甄某在2015年8月28到夏某某店里与其争吵后吸食冰毒的经过。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31晚11点左右,韩某某与甄某到夏某某店里三人共同吸食冰毒的经过。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夏某某供述, 2015年8月28日,甄某在其店内营业厅里,与赵华发生争吵,然后在夏某某的店里与她一同吸食冰毒。
2015年8月31日晚上11点多钟,甄某、韩某某到夏某某店里,甄某拿出大约5、6分重的冰毒,韩某某自己也带了一起冰毒和麻古,甄某、韩某某和夏某某3个人吸了半个小时左右把甄某带去的冰毒都吸完了。
(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2015年9月16日在证人韩某某、赵华的指认下对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8张。夏某某对现场进行了指认。现场位于虎林市健康之美瘦身美体中心。
辩护人刘培靖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夏某某基本情况的材料》、夏某某法定代理人夏某的《保证书》及虎林市虎头镇虎头村民委员会关于夏某某的证明。经法庭质证,公诉机关对上述材料无异议,法庭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
判案理由:被告人夏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对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夏某某是在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夏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夏某某具有多种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处以短期拘役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定案结论: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解说: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类型也逐渐多样化,犯罪总体数量增长迅猛,已成为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问题。统计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偏低”,“侵财型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共同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暴力型犯罪现象比较突出”等特点。本案中的被告人生活环境不好,父母都是农民,母亲患有重病,初中没有毕业就步入社会,逐渐沾染了一些不良习惯,进而也能够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与社会环境、文化生活、经济发展、家庭环境及法制道德教育等各方面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我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注重加强了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审判活动的内容上:一是认真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以及有关定罪量刑的情节。二是注意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犯罪原因以及心理和生理的特点等方面情况
2、在审判活动的方法上:一是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注意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没有附送有效证明材料的,通知人民检察院三日内补送。二是开庭前,要求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犯罪前后表现和其家庭情况等方面材料。三是在法庭调查时,认真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在审判活动的要求上:进行庭前、庭中、庭后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贯穿审判活动的始终。庭前教育主要是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告知其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庭中教育主要是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说法说理说情教育。
4、加强家庭的教育,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未成年人走下犯罪道路,有多方面的原因。然而,家庭的教育、影响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与其父母教育和家庭的环境息息相关,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的气氛环境对孩子的性格和世界观的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院在审理这起案件中,正是真正把握了上述四个方面,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而挽救一批失足的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