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林刑申字第2号
桑立华:
你为诈骗一案,对方正林区基层法院(2014)方林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黑林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且未分得赃款、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理由,请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李××伙同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学习及工作经历等证明骗得混岗知青身份后,骗取国家养老金人民币72534.06元归李××所有的事实,有你与李××的供述,张××、丁××、桑××等人的证言及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社会保险局证明、黑龙江省森工国有企业混岗知青档案等相关书证相证实,足以认定。你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你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未分得赃款等情节,已对你从轻处罚。你所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