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林刑申字第2号

桑立华:

你为诈骗一案,对方正林区基层法院(2014)方林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黑林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且未分得赃款、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理由,请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李××伙同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学习及工作经历等证明骗得混岗知青身份后,骗取国家养老金人民币72534.06元归李××所有的事实,有你与李××的供述,张××、丁××、桑××等人的证言及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社会保险局证明、黑龙江省森工国有企业混岗知青档案等相关书证相证实,足以认定。你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你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未分得赃款等情节,已对你从轻处罚。你所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林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