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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黑林立商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平,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衣冰心(上诉人之妻),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上诉人李晓平不服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4)山林民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晓平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谷凤鸣虽然租赁了山河屯林业局纤维板厂,但其以山河屯林业局纤维板厂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把山河屯林业局纤维板厂列为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山林民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晓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亦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应当由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4)山林民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悦江

审判员  王 滨

审判员  潘丽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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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