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林立民管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永哲,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淑霞,女,汉族,1947年2月17日出生,五常市沙河子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
上诉人蔡永哲因侵占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4)山林民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此案被告不是林业局人员也不居住在林区法院管辖地域之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无权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五常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占土地经营权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温淑霞持有与山河屯林业局签订的多种经营用地承包合同,以侵占土地经营权为由向山河屯林区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山河屯林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强
审判员 王 滨
审判员 邹悦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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