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黑林行再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锦英,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迟尚林,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胜利,男,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曹伟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成元,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辅刚,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员。
第三人东方红林区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吴乐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玉斌,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东方红林区电业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柴彬,男,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锦英因与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2)红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2)黑林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以(2014)黑林行申字第1号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2)红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2)黑林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宇
审 判 员 张 平
代理审判员 孙维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凤